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委员会,简称辽师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
辽师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是代表辽师外国语学院全体研究生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它在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党总支领导和外国语学院团委指导下,本着“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宗旨和基本任务
(一)本会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协助各级党组织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全院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努力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拓展研究生的思想素质、增强研究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把我院早日建设成为东北地区一流、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外国语学院贡献力量。
(二)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结合学院研究生工作的发展趋势,协助学院党总支开展研究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高全院研究生的理论修养和政治素养。
2、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我院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联系,增强凝聚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同学们的建设性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研究生同学的正当权益。
3、坚持“团结、奉献、进取、创新”的工作理念,以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打造学术精品项目,丰富校园文化,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竭诚服务于广大研究生。
4、加强和发展同兄弟院系和学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本会承认《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辽宁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辽宁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结合制
(一)凡取得辽宁师范大学学籍的研究生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研究生院各班班委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工作有建议、监督、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三)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要求本会保障其正当权益,提供与其成长、成才相关服务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严守校规校纪,尊师爱校,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勤奋学习、全面发展,认真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科研任务;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五)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党总支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九条 辽师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研究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研究生会主席提议,经学院党总支批准,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研究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各班班委会成员组成代表委员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届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修改本会章程;
(三)根据学院党总支的工作部署,讨论研究生会工作方针、任务,处理代表提案及其他关系全体研究生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辽师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是本会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研究生会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如遇研究生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二条 研究生委员会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其职权为:
(一)全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学院各项研究生活动;
(三)选举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同时对研究生会委员会主席团有弹劾权;
(四)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
(六)审查和监督院研究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席1名,副主席、委员若干名。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委员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经本会工作指导部门提名,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产生。
第十四条 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的是研究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对外代表本会;
(二)负责召集研究生会委员会会议;
(三)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领导和组织全院的学生活动;
(五)召集研究生代表委员会
(各班班委会联席会议),向研究生代表委员会通报,部署工作;
(六)领导、协调、督促各班班委会的工作;
(七)监督、考查、评估各班班委会成员的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和党组织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评有关班委会成员。
(八)向学院党总支、团委汇报研究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研究生代表委员会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各班研究生帮助和监督研究生委员会的工作。
学生代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定期听取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通报;
(二)对不称职或有错误的研究生会干部有权进行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要求主席团予以罢免;
(三)对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年度总结有向同学转达的义务;
(四)研究生代表委员会可列席研究生会主席团召集的任何会议。
第四章 班委会
第十六条 班委会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研究生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们提供服务;
(三)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院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党、团组织关于研究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