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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注销与成员注册

第三章 关于社团活动手册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五章 关于社团使用学校设施的规定

第六章 关于学生社团名称及对外宣传、联络的规定

第七章 关于社团负责人的确定

第八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规定

第九章 学生社团定期交流、培训、签到制度

第十章 学生社团评优制度

第十一章 社团惩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社团部工作采取“层层负责制”的运行机制,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各项活动,即团委负责学生会,学生会负责社团部,社团部负责各社团负责人,各负责人分管下属社员。社团部负责宏观调控,各社团团(社)负责社团总体管理,各社团副团(社)长负责分项具体事务。

第二 本条例所称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具有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依照本条例自愿组织的学生群众性团体。

第三 各社团都为兴趣类社团,每个学期末将推荐入校内进行星级评比。

第二章   社团成立、注销与成员注册

第一  成立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团成立具有可行性,由三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发起人身份符合总则第二条规定;

(二)有完备的社团章程,章程中包括社团宗旨、性质,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范围及内容、形式,负责人的职权和产生程序等,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

(三)设置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专门的财务人员

(四)有相应的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

(五)社团名称不得与校内其他社团名称混同。

(六)新社团需在学期末进行注册并提交相关材料,下一学期方可成立。

第二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下列审批程序:

1)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上交基础材料一式两份。社团部存档一份,团委

存档一份。 基础材料包括《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辽宁师范大学外国学院学生社团发起人简历表》及社团章程。

  (2)社团部部长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团委书记。

  (3)团委书记在社团部意见基础上,签署意见,上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

  (4)社团成立报告通过后,由社团部存档记录并予公告。

  (5)审批通过的社团,由社团部发给《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 (一式两份),各社团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及时上交社团部存档.

  (6)社团成立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团部须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

第三 考虑到我院学生社团现有的规模,区域性和重复性以及和师大校园整体文化氛围不符的社团,原则上不予批准成立。

第四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社团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学生社团资格,并公告: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财务状况极度混乱或者出现重大违纪,情节严重者将通报学校行政部门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二)社员人数少于15人,导致社团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由于任何原因未进行正常活动时间达到一个月,机构瘫痪;

(三)逾期未进行新学期注册;

(四)社团负责人填写书面解散申请表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该解散申请需指导老师签字并由外国语学院团委盖章;

(五)受到大多数会员投诉并查证属实(由社团部出面调剂没有得到改善给予注销);

第五 社团部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三周的周三前、第二学期第一周的周三前公布本学期开展活动的全部社团及活动时间表,供同学们选报。同学们需遵照《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社团规章制度》的要求,并根据各社团的简介、章程,以个人兴趣为原则进行社团报名(部分选拔类社团对社员有一定要求)。

第六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三周的周二至周四、第二学期第一周的周二至周四为社团成员的注册日,所有外国语学院在籍学生可登陆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网络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报名参加有兴趣的社团,每人每学期限参与两个社团(涵盖选拔类社团和选报类社团)。

第七 参加社团活动的同学,必须在每学期初规定日期内进行社团成员申报注册,除社团负责人外逾期未注册者不能延续上学期社团成员资格。

第三章   关于社团活动手册

第一 社团活动手册用于记录各社团成员参加社团活动的情况,不做任何身份认证,其解释权归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第二 社团成员在每学期末需将本人的社团活动手册上交社团负责人,由负责人对其该学期参加活动情况予以鉴定并由社团部统一盖章认定。

第三 对于只报名但不能按要求参加社团活动者,学期末不予以鉴定盖章,该学期参加社团活动记录无效。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一 每学期开学初,由社团部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协调会,各社团负责人确定本学期社团活动时间、内容、地点,并填写社团登记表。

第二 社团应按照本社团的宗旨及章程,在社团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在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社团组织的活动,需动用学校学院物质资源的,须经社团部上报团委批准。

第三 团举办下列活动,须经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大型活动申请上报社团部,由社团部讨论通过后上报团委及指导老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社团部长复核批准:

  (1)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3)需筹集经费的活动。

  (4)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等活动。

  (5)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的活动。

  (6)其它比较重要的活动。

第四 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一周到社团部提交申请,(若主讲人为校外人士,须附其简历)经批准方可举办。

  (2)认真作好资料整理,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活动材料送交社团部。

  (3)涉外讲座、报告须经学院团委批准方可举办。

第五 学生社团举办出游、社会实践、考察等大型校外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须在活动举行两周之前,提交活动申请报告。活动申请须经社团负责人上报社团部,由社团部讨论通过后上报团委及指导老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社团部长复核批准

  (2)经批准后,由团委监督该社团购置集体保险,并与每位活动参加者个人签订《安全免责协议书》,方可进行此活动。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活动,所有参加者必须持有家长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方可进行。

  (3)在活动结束后,社团须及时将详细活动总结、财务报告以及活动安全情况报告交至社团部。

第六 社团常规活动至少两周一次,活动内容根据各社团职能及相关规章制度而定。

第七 每月由社团部召开一次社团负责人例会,进行当月活动的总结与下个月的计划。

第八 社团活动中成员每学期无故缺席社团活动三次以上者则取消其成员资格,期末不予社团成员手册盖章,该学期参加社团活动记录无效。

第五章 关于社团使用学校设施的规定

第一 社团使用学校礼堂、报告厅等学校设施时,需于两周前由社团负责人上报社团部,社团部审核通过后交由团委书记审核批准,再根据学校社团相关规定与校社联沟通借用。   

第二 社团应自觉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财物,由于社团使用不当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社团自行负责。

第六章 关于学生社团名称及对外宣传、联络的规定

第一 社团名称

  (1)社团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团及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2)社团名称必须含学生字样,或在使用名称时注明学生社团

  (3)某些特殊性质的社团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不受第二条限制。

第二 对外宣传

  (1)社团负责人在印制名片时,内容要属实,并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2)社团在印制或填写会员证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内容符合事实情况。

  (3)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它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定位于学生社团,并且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第三 对外联络

  (1)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即凡是与校内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到院团委社团部上交一份详尽的活动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可申请由院团委开具介绍信。

2)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3)社团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定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必须上报社团部,经部长审核后,由团委书记批准,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定各种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4)违反上述规定,社团部给予该社团通报批评处分;若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则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社团负责人的确定

第一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

每个社团设团(社)长一名、副团(社)长两名,按原社长推荐、老师审核制选举产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进行一次社团负责人民主选举,社团成员可根据该社团负责人本学期的实际表现确定其是否连任,或民主选举新的社团负责人,社团负责人选举需有社团部成员指导进行。

第二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院正式注册的本科生或研究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社团和班级中具有一定威信。

    4) 学期期末成绩占专业的50%,各科无不及格,无违纪现象者。

第三 社团各负责人的职责与义务:

  (1) 团(社)长负责整体规划工作,不得干涉副团(社)长的财务管理、出勤情况记录等工作。

2) 副团(社)长中应清晰分工负责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出勤情况记录、人人网公共主页维护等工作。

3)在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社团挂靠单位或团委撤职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有其它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五 社团各负责人必须权责分明,不得同时兼任。

第八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 学生社团为非盈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盈利性活动。

第二 学生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财务收支帐目,并由副团(社)长负责。

第三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大部分需自行筹集,对于大型活动,院团委对该活动可予适当的物质或经费支持。学生社团可寻求学校其它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院团委批准后,亦可接受社会赞助。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

第四 社团部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社团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活动直至撤销该社团,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 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理;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归属由院团委负责处理。

第九章 学生社团定期交流、培训、签到制度

第一  社团部每学期召集4次由全体社团负责人参加的社团大会,必要时临时安排大会。

第二  社团大会向社团负责人提出对社团的工作和活动开展要求,听取社团意见,研究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视情况安排先进社团介绍经验。

第三 社团负责人不定期分组召开交流会,由各社团负责人汇报近期工作和活动情况,交流社团工作的经验。社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交流会,必须安排本社团其它主要成员参加会议。

第四 社团部安排专人主持交流会,负责记录,整理各社团的情况,并及时通报社团部有关情况。

第五 社团部不定期组织社团骨干成员培训,由各社团选派骨干成员参加,无故不得缺席。社团负责人有义务协助社团部做好培训工作,促进社团工作经验的交流和传递。

第六 各社团和负责人无故不参加社团大会、社团交流会、社团骨干培训,社团部将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相应措施,情况严重者,停止该社团的活动资格,直至取缔该社团。 

第十章  社团及社团成员考核和奖惩

第一 每次的例会会对社团的活动记录进行总结,活动记录需以文字书面和影象资料共同形成,并对社团和成员进行评定。

第二 每个学期末会对社团和成员进行评定,选出先进的社团(承办、举办院级以上活动者具有参选资格)和优秀个人(按社团人数5% ,各别社团除外)

第三 社团成员每次参加社团活动之后,该社团负责人需予以记录。

第十一章 社团惩罚制度

第一 惩罚措施(由轻到重排列)

  1、批评警告

  2、严重警告

  3、通报批评

  4、暂停活动限期整改

  5、取缔

第二 社团成立

  1、未向院团委社团部申报的准社团,一经发现即予以取缔,并对其负责人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已申报成立、但尚在审批之中就开展活动的准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 社团活动

  1、社团举行重大校内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予以批评警告;若造成恶劣影响,则予以该社团通报批评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学生社团未经校团委社团文体部批准擅自举办出游、社会实践、考察等大型校外活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告批评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若发生重大事故,由社团负责人承担相应全部责任,校团委不承担任何责任。

  3、社团一学期没有任何公开活动(以社团部登记为准),予以取缔处分;一学期公开活动少于两次(以社团部登记为准),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4、违反《关于学生社团名称、印章及对外宣传、联络的规定》,给予该社团通报批评处分;若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则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5、社团成员无故3次不参加社团活动者取缔其社团成员资格,取缔社团成员手册。

第四 社团财务

   学生社团违反《学生社团财务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通告批评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 社团定期交流、培训、签到

  1、社团在学期初未按时到社团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逾期时间在一周以内,予以通报批评处分;逾期超过一周,以自动解散论处。

  2、社团负责人无故不参加社团大会,对该社团予以批评警告处分;无视批评警告者,对该社团予以暂停活动限期整改处分。

  3、社团无故不参加社团交流会,对该社团予以批评警告处分;无视批评警告者,对该社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辽宁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社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