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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1、在思想上积极上进,坚持正确的思想领导,提高正确的思想素质,本着“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全院同学服务;

2、在纪律上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社会道德规范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处处以身作则,时时率先垂范;

3、在学习上端正态度,勤奋努力,热爱所学专业,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运用能力;

4、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有良好的生活作风,保持内务干净、整洁,严格遵守《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条例》,着装得体,符合当代大学生形象,不做有损于学生干部形象的事,不得染发;

5、在工作上严格遵守量化考核制度,积极组织、参与活动,具有奉献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以及自愿服务意识与部门协作意识,与本部门和其它部门成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6、在工作过程中,服从上级安排,听从上级意见和建议,遇到错误要及时、积极改正,虚心向上级请教,不得消极对待,不得有抵触情绪;

7、认真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收到任务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8、按时上交工作所需文件及材料(如活动策划、述职报告、会议记录等),在活动策划中积极献言献策;

9、以学院利益为重,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公款;

10、学生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出现以下情况,将予以团委、学生会内部警告1次,并将收到团委、学生会内部警告信:

   1)在团委、学生会或部门集体工作、活动中无故迟到或缺席;

   2)收到工作任务通知后,不服从安排,未按时完成并无故拖延;

   3)在网络上言论过激,做出有损于学生干部形象行为者;

11、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免职:

   1)一学期内收到团委、学生会内部警告2次者;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3)私自泄露学院机密文件与信息,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公款,损害学院利益、做出有损于学生干部形象行为者;  

4)一学期内,因个人原因请假缺席集体活动、工作或部门工作累计达3次者。

12、因个人原因要求离职者,应在每学期第一周或学期全部学生工作结束后向外国语学院团委提交正式书面辞呈;

附《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实习干事管理补充条例》。

  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

实习干事管理补充条例

1、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实习干事除遵守《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成员管理条例》之外,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条例;

2、担任实习干事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免职:

1)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

2)   (2)一学期内,受到2次通报批评;

   (3)一学期内,无故缺席早操1次;

   (4)实习期内考核不合格;

辽宁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所有)